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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形美容醫療事故的技術鑒定


  衛生行政部門接到醫療機構關於重大醫療過失行為的報告或者醫療事故爭議當事人要求處理醫療事故爭議的申請後,對需要進行醫療事故技術鑒定的,應當交由負責醫療事故技術鑒定工作的醫學會組織鑒定;醫患雙方協商解決醫療事故爭議,需要進行醫療事故技術鑒定的,由雙方當事人共同委托負責醫療事故技術鑒定工作的醫學會組織鑒定。

  醫學會受理醫療事故鑒定的條件?

  對不符合受理條件的,醫學會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醫學會應說明理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醫學會不予受理醫療事故技術鑒定:

  (一)當事人一方直接向醫學會提出鑒定申請的;

  (二)醫療事故爭議涉及多個醫療機構,其中一所醫療機構所在地的醫學會已經受理的;

  (三)醫療事故爭議已經人民法院調解達成協議或判決的;

  (四)當事人已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的(司法機關委托的除外);

  (五)非法行醫造成患者身體健康損害的;

  (六)衛生部規定的其他情形。

  鑒定的費用如何繳納?

  委托醫學會進行醫療事故技術鑒定,應當按規定繳納鑒定費。若雙方當事人共同委托醫療事故技術鑒定的,由雙方當事人協商預先繳納鑒定費。衛生行政部門移交進行醫療事故技術鑒定的,由提出醫療事故爭議處理的當事人預先繳納鑒定費。經鑒定屬於醫療事故的,鑒定費由醫療機構支付;經鑒定不屬於醫療事故的,鑒定費由提出醫療事故爭議處理申請的當事人支付。

  縣級以上地方衛生行政部門接到醫療機構關於重大醫療過失行為的報告後,對需要移交醫學會進行醫療事故技術鑒定的,鑒定費由醫療機構支付。

  重新鑒定時不得收取鑒定費。

  醫療鑒定的時間期限?

  負責組織醫療事故技術鑒定工作的醫學會應當自受理醫療事故技術鑒定之日起5日內通知醫療事故爭議雙方當事人提交進行醫療事故技術鑒定所需的材料。當事人應當自收到醫學會的通知之日起10日內提交有關醫療事故技術鑒定的材料、書面陳述及答辯。負責組織醫療事故技術鑒定工作的醫學會應當自接到當事人提交的有關醫療事故技術鑒定的材料、書面陳述及答辯之日起45日內組織鑒定並出具醫療事故技術鑒定書。也就是說如果是現在申請鑒定,醫學會正式受理後60日內應該拿到鑒定書。

  醫療事故由什麼部門進行鑒定?

  衛生行政部門接到醫療機構關於重大醫療過失行為的報告或者醫療事故爭議當事人要求處理醫療事故爭議的申請後,對需要進行醫療事故技術鑒定的,應當交由負責醫療事故技術鑒定工作的醫學會組織鑒定;醫患雙方協商解決醫療事故爭議,需要進行醫療事故技術鑒定的,由雙方當事人共同委托負責醫療事故技術鑒定工作的醫學會組織鑒定。

  設區的市級地方醫學會和省、自治區、直轄市直接管轄的縣(市)地方醫學會負責組織首次醫療事故技術鑒定工作。省、自治區、直轄市地方醫學會負責組織再次鑒定工作。

  必要時,中華醫學會可以組織疑難、復雜並在全國有重大影響的醫療事故爭議的技術鑒定工作。

  參加鑒定的人員的構成?

  參加醫療事故技術鑒定的相關專業的專家,由醫患雙方在醫學會主持下從專家庫中隨機抽取。在特殊情況下,醫學會根據醫療事故技術鑒定工作的需要,可以組織醫患雙方在其他醫學會建立的專家庫中隨機抽取相關專業的專家參加鑒定或者函件咨詢。涉及死因、傷殘等級鑒定的,並應當從專家庫中隨機抽取法醫參加專家鑒定組。專家鑒定組人數為單數,涉及的主要學科的專家一般不得少於鑒定組成員的二分之一;

  負責首次醫療事故技術鑒定工作的醫學會原則上聘請本行政區域內的專家建立專家庫;當本行政區域內的專家不能滿足建立專家庫需要時,可以聘請本省、自治區、直轄市范圍內的專家進入本專家庫。

  負責再次醫療事故技術鑒定工作的醫學會原則上聘請本省、自治區、直轄市范圍內的專家建立專家庫;當本省、自治區、直轄市范圍內的專家不能滿足建立專家庫需要時,可以聘請其他省、自治區、直轄市的專家進入本專家庫。

  進入專家庫的人員的條件?

  專家庫由具備下列條件的醫療衛生專業技術人員組成:

  (一)有良好的業務素質和執業品德;

  (二)受聘於醫療衛生機構或者醫學教學、科研機構並擔任相應專業高級技術職務3年以上。

  符合前款第(一)項規定條件並具備高級技術任職資格的法醫可以受聘進入專家庫。

  負責組織醫療事故技術鑒定工作的醫學會依照本條例規定聘請醫療衛生專業技術人員和法醫進入專家庫,可以不受行政區域的限制。

  能否要求鑒定組的專家回避?

  專家鑒定組成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回避,當事人也可以以口頭或者書面的方式申請其回避:

  (一)是醫療事故爭議當事人或者當事人的近親屬的;

  (二)與醫療事故爭議有利害關系的;

  (三)與醫療事故爭議當事人有其他關系,可能影響公正鑒定的。

  當事人和醫院是否應向醫療事故技術鑒定工作的醫學會提供材料?

  負責組織醫療事故技術鑒定工作的醫學會應當自受理醫療事故技術鑒定之日起5日內通知醫療事故爭議雙方當事人提交進行醫療事故技術鑒定所需的材料。

  當事人應當自收到醫學會的通知之日起10日內提交有關醫療事故技術鑒定的材料、書面陳述及答辯。醫療機構提交的有關醫療事故技術鑒定的材料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住院患者的病程記錄、死亡病例討論記錄、疑難病例討論記錄、會診意見、上級醫師查房記錄等病歷資料原件;

  (二)住院患者的住院志、體溫單、醫囑單、化驗單(檢驗報告)、醫學影像檢查資料、特殊檢查同意書、手術同意書、手術及麻醉記錄單、病理資料、護理記錄等病歷資料原件;

  (三)搶救急危患者,在規定時間內補記的病歷資料原件;

  (四)封存保留的輸液、注射用物品和血液、藥物等實物,或者依法具有檢驗資格的檢驗機構對這些物品、實物作出的檢驗報告;

  (五)與醫療事故技術鑒定有關的其他材料。

  在醫療機構建有病歷檔案的門診、急診患者,其病歷資料由醫療機構提供;沒有在醫療機構建立病歷檔案的,由患者提供。

  醫患雙方應當依照本條例的規定提交相關材料。醫療機構無正當理由未依照本條例的規定如實提供相關材料,導致醫療事故技術鑒定不能進行的,應當承擔責任。

  醫療事故技術鑒定的過程是如何進行的?

  鑒定由專家鑒定組組長主持,並按照以下程序進行:

  (一)雙方當事人在規定的時間內分別陳述意見和理由。陳述順序先患方,後醫療機構;

  (二)專家鑒定組成員根據需要可以提問,當事人應當如實回答。必要時,可以對患者進行現場醫學檢查;

  (三)雙方當事人退場;

  (四)專家鑒定組對雙方當事人提供的書面材料、陳述及答辯等進行討論;

  (五)經合議,根據半數以上專家鑒定組成員的一致意見形成鑒定結論。專家鑒定組成員在鑒定結論上簽名。專家鑒定組成員對鑒定結論的不同意見,應當予以注明。

  醫學會能否單方中止醫療事故鑒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醫學會可以中止組織醫療事故技術鑒定:

  (一)當事人未按規定提交有關醫療事故技術鑒定材料的;

  (二)提供的材料不真實的;

  (三)拒絕繳納鑒定費的;

  (四)衛生部規定的其他情形。

  專家組的鑒定結論有何要求?

  專家鑒定組應當在事實清楚、證據確鑿的基礎上,綜合分析患者的病情和個體差異,作出鑒定結論,並制作醫療事故技術鑒定書。鑒定結論以專家鑒定組成員的過半數通過。鑒定過程應當如實記載。醫療事故技術鑒定書應有如下內容:

  (一)雙方當事人的基本情況及要求;

  (二)當事人提交的材料和負責組織醫療事故技術鑒定工作的醫學會的調查材料;

  (三)對鑒定過程的說明;

  (四)醫療行為是否違反醫療衛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和診療護理規范、常規;

  (五)醫療過失行為與人身損害後果之間是否存在因果關系;

  (六)醫療過失行為在醫療事故損害後果中的責任程度;

  (七)醫療事故等級;

  (八)對醫療事故患者的醫療護理醫學建議。

  經鑒定為醫療事故的,鑒定結論應當包括上款(四)至(八)項內容;經鑒定不屬於醫療事故的,應當在鑒定結論中說明理由。

  如何理解醫療事故鑒定結論?

  專家鑒定組應當綜合分析醫療過失行為在導致醫療事故損害後果中的作用、患者原有疾病狀況等因素,判定醫療過失行為的責任程度。醫療事故中醫療過失行為責任程度分為:

  (一)完全責任,指醫療事故損害後果完全由醫療過失行為造成。

  (二)主要責任,指醫療事故損害後果主要由醫療過失行為造成,其他因素起次要作用。

  (三)次要責任,指醫療事故損害後果主要由其他因素造成,醫療過失行為起次要作用。

  (四)輕微責任,指醫療事故損害後果絕大部分由其他因素造成,醫療過失行為起輕微作用。

  若當事人對首次醫療事故技術鑒定結論不服,如何處理?

  當事人對首次醫療事故技術鑒定結論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首次鑒定結論之日起15日內向醫療機構所在地衛生行政部門提出再次鑒定的申請。

  任何一方當事人對首次醫療事故技術鑒定結論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首次醫療事故技術鑒定書之日起15日內,向原受理醫療事故爭議處理申請的衛生行政部門提出再次鑒定的申請,或由雙方當事人共同委托省、自治區、直轄市醫學會組織再次鑒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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